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玉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5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12472.5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9012472.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董斌、吴玉娥、曹伟、吕立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罐10/11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山路北侧的房产及土地{详见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066号}和机器设备(详见苏n3-0-2017-046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及附件)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61元,由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吴玉娥、曹伟、吕立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