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晓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6416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佩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2998436.15元及利息37591.15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10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管晓光、周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