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尊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3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8108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尊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祥福瓷砖加工厂货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尊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