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鑫运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KP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171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鑫运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宿迁菲特尼斯健身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5500元以及违约金(以4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晓宇对宿迁鑫运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公司减资数额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宿迁菲特尼斯健身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被告宿迁鑫运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元(原告已经先行支付上述费用,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请求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端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2MA1W3LKP3Y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288号浙富世贸广场售楼处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