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19********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4649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雪香、蒋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8987.62元,并支付利息4405.14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倪雪香、蒋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被告倪雪香、蒋新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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