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振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3626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振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雪美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1.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2元,由被告徐振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