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国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8479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跃攀借款21421.02元并支付利息(以21421.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跃攀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夏跃攀负担331元,被告魏国兵负担2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