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振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2********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2859号
案号
(2022)苏1302执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振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雪美借款本金705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5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7-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5%,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6元(原告已预交8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8元,由被告徐振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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