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启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2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俊波、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71359.6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7日利息为588元,之后以171359.66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许富益、韩同芳、王宜民、高婷、乔艳芝、陆启江、韩俊林对被告韩俊波、张春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俊波、张春梅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元,由被告韩俊波、张春梅、许富益、韩同芳、王宜民、高婷、乔艳芝、陆启江、韩俊林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