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178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庆涛52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4-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庆涛诉讼代理服务费2600元;三、驳回原告沈庆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陈冲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