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大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刑初373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丁家信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大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左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潘韦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杨步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平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笪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郭德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孟庆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6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丁家信、陈大军、潘韦念、杨步兵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