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特1686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宏松归还吴继斌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3000元,并支付律师费2500元,共计40500元;款项分期归还: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律师费25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每月15日前至少归还2500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全部归还完毕。二、如陈宏松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吴继斌有权就未到期款项加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