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4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恢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尤文东偿还欠款263000元及利息(以26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24元,由原告尤文东负担4756元,被告李生负担2868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