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振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90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振甫、周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宪成欠款674000元及利息(以67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从2017年11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3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4/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宪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0元,保全费4890元,共计10160元。由被告董振甫、周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