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立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3167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恢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振刚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韩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振刚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徐以成、唐立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唐立梅、徐以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韩配、徐以成、唐立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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