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美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0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908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振甫、周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宪成欠款674000元及利息(以67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从2017年11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3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4/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宪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0元,保全费4890元,共计10160元。由被告董振甫、周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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