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392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成城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确认原告曹成城对被告宿迁市鸿耀塑料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45208元(其中本金4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45208第5页/共8页元。违约金及利息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558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为8085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2301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为12128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2269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为12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3元,由被告朱文平、宿迁市鸿耀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