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194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仇春华、吴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婺丰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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