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夫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3********0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812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翁夫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屠军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翁夫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