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曼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6432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优益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有玉退款2433元;二、被告曹曼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宿迁市优益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曹曼莉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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