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03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宿城商初字第0310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恢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元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士民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万元,共计1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为基数,从2013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张元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7425元,由被告张元玲负担,被告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16725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页/共8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春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687809032L |
登记机关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32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