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937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正超向原告金华市景辉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0413元,款于2021年12月5日前支付3413元,2022年1月5日前支付3000元,此后每月5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应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原告可就未付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金华市景辉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正超负担,于2021年1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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