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应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01********4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4942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凯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23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282元(按年利率24%从原告9次代偿日已分别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此后违约金仍按此利率继续计算至上述代偿款还清日,但被告本案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2460元为限),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对被告陈凯名下的浙g595y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行使或撤销抵押权后,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享受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骆应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应慧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凯直接追偿;-8-四、驳回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凯负担(被告骆应慧连带清偿,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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