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1482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用409000元及利息(以40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伏乃新给付原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用319000元及利息(以3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3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伏乃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伏乃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4588427207W
登记机关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常洪大道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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