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自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1022民初42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恢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及已结算利息15000元。二、如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在上述约定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自愿承担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自2017nian1yue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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