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1022民初4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及已结算利息15000元。二、如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在上述约定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自愿承担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自2017nian1yue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刘自新、王清萍、刘华栋、刘华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