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俊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5民初573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恢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克兴于2016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截止2016年1月5日的利息17095.48元,本息合计107095.48元;二、诉讼费用1221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林克兴负担(给付时间同上);三、被告常俊恒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