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凤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5********8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民终212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12-11054号民事判决;二、李凤涛赔偿朱惠仙车辆损失233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2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朱惠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63元,由朱惠仙负担3771元,李凤涛负担1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6元,由朱惠仙负担7542元,由李凤涛负担35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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