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7529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进兴陶瓷经营部货款7862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建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