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福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4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2010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春华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19986.64元(利息、罚息已计至2021年12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分期归还:2022年1月底前归还400000元,剩余本息于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二、邵福星、金玉芳、卢根银、金晓华、郑赛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用7620元,由金春华、邵福星、金玉芳、卢根银、金晓华、郑赛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