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启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215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启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鑫华石材批发部货款311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2660元,合计人民币354260元(利息损失已计算至2018年4月1日,此后利息损失以31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启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4-婺城区鑫华石材批发部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启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