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5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特3501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孝军尚欠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139.85元、利息50.52元,合计89190.37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9月22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分期支付:2021年11月、12月于每月1日前各归还10000元,2022年1月1日前归还2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归还10000元,2022年3月至5月于每月1日前各归还8000元,剩余本息于2022年6月1日前付清;二、若金孝军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金孝军于2021年10月28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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