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琳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39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琳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君顺物资有限公司欠款286494元及违约金(以2652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65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二、被告曹琳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65230元欠款本金及违约金(以2652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65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宿迁市君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8页共8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4元,由被告曹琳永、曹琳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