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69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彭杰、刘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伦祥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被告杨彭杰、刘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