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3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311刑初24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汤刘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徐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第4页/共4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刘超、徐帅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权尚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