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726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4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季光华返还原告郭小平货款4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38元,由被告季光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