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锡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2074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慧彬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锡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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