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4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93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文化彩票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文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李培强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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