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珍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3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405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4一、被告胡峰、孙珍珍、胡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新河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新河对被告胡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峰、孙珍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