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5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32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克借款本金20万元、律师费10000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第3页/共3页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45元,由被告刘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