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登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13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登科给付原告申文富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40000元,合计13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22年9月1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3年9月29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4年2月1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4年9月17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5年1月29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剩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有任一期逾期,原告申文富则按原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即被告姜登科给付原告申文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2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1元,由被告姜登科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如逾期给付视为被告违约,原告可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