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自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981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工程款27631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311.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保-7-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8元,由被告李自武负担4500元,原告陈建负担4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