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3213********73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32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宿迁齐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5625元,该货款汇入原告宿迁齐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宿迁齐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新城支行,账号:3213020361010000122982);二、原告宿迁齐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周子龙、戴松宁、张淼撤回起诉;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2元,由被告宿迁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定于2021年5月30日一并给付)。第3页/共3页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子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321300MJ816173XY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兰亭大厦A7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