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思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3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150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庆松、李妍妍、吕瑞、冯思南、马猛、周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代偿款本金65567.14元及利息(以65567.14元为基数,按照年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被告贺庆松、李妍妍、吕瑞、冯思南、马猛、周海荣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