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19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远、周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高新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00元;二、确认原告宿迁市高新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对宿迁市宿城区时代广场b-b2011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权利。5/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24元,由被告王远、周树玲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