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有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2395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有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彩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彩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康有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