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永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10********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宿城民初字第1987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恢1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唐兆春、刘丙华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胡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596.61元;三、被告董耀对上述款项的20%,即85919.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000元;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袁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胡永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