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法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166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法柱、陈继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唐瑞扣、陈晓甫、吴波才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被告赵法柱、陈继侠、唐瑞扣、陈晓甫、吴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