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4686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王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苏延支付货款13865元及利息(以13865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苏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