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33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安潼变更由原告沈克凡直接抚养;二、被告王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当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王安潼抚养费800元,直至王安潼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沈克凡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